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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规则丨如何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2.25

南京刑事  1周前

 刑事指导案例审判规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只宜由一定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加以使用;“构成犯罪的”可以从两个侧面来作出理解:

一是实质意义上的“犯罪”(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察),即非刑事法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条款规定的所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刑法惩治的程度;

二是形式意义上的“犯罪”(从刑事违法性角度考察),即非刑事法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条款规定的部分行为(与刑法罪状吻合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需要刑罚惩治的程度。

但是只有后种意义上的“犯罪”理解,才能真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定罪处刑,前种意义上的“犯罪”理解,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非刑事法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所在条款所规定的与刑法罪状不吻合的部分行为而言不具有刑法后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规范(罪与刑的统一),至多具有宣示功能。

文丨刘树德  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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