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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阁 7月18日
来源:微信公号“种法律” 作者:张耀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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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好的诉讼律师,想掌握如何发问,只有三个秘诀:第一,充分的准备;第二,充分的准备;第三,充分的准备。通过充分的准备,用盘问控制住证人。
从当一个实习诉讼律师的时候,带我的师傅告诉我一句话,必须牢牢记得:作为诉讼律师,什么都可以不懂,但是必须要懂得问问题,懂得发问,懂得在庭上问问题。执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类的案件。律师,一个人不可能懂得所有的知识。但是,无论遇到的案件是什么类型的,遇到什么样的证人,我们必须要懂得从他们口中取得证据、证言,所以必须要懂得问一些有意义的问题。一个好的诉讼律师,想掌握如何发问,只有三个秘诀:第一,充分的准备;第二,充分的准备;第三,充分的准备。
一、与交叉询问相关的误区
从2016年开始,国内的同行、教授、专家说,想谈谈交叉询问的技巧。2016在我来说,是交叉询问的交流年。在谈交叉询问之前,我先说一些常见的误区。
1 # 引导性问题与误导性问题
先前,觉得国内对于什么叫诱导性问题,误导性问题,引导性问题,开放性问题极度清楚,不过还是有不少偏差。
首先,诱导性问题这个词,我个人来说是不大喜欢的,因为诱这个字有负面的意思。其实诱导性问题,在香港称为引导性问题,不是诱导。引导性问题,英文就是leading question,叫引导性问题,国内把它翻译为诱导性问题,我觉得是有问题的,这个翻译把它变成一个有负面的意思。
在庭审上不能用引导性问题,我认为那就不是一个有意义的庭审,永远都不会。在庭审上不是不能问引导性问题,而是不能问误导性问题。误导性问题是非常不道德的,是一种有误导性,而且错误的问题,他会引起庭审的不公平。
举个例子,谈论一个警察在逮捕嫌疑人的时候,嫌疑人没有说这个警察,用手铐控制他的手5个小时,只是5分钟。假如我问警察说,为什么你把嫌疑人在逮捕的时候长时间把他用手拷拷了很长时间。
“说长时间”把他用手拷拷着,对警察来说是不公平,而且这个指控有误导性,听的人包括法官会认为是3个小时、4个小时,5个小时,这就是误导性问题。
可能现场没有人马上发现他的误导性。一个律师如果这样发问,不只是不允许,而且反映出他的诚信问题。误导性问题要绝对回避的,但是引导性问题一定是需要的。
2 # 什么时候选择什么问题?
引导性问题就是,这个问题已经把答案包含在问题里面的问题。其特点是答案已经包含在问题中间。那么,什么时候应该问开放性问题?什么时候问引导性问题?游戏规则就是这样:
在刑事案件里面,如果是控方询问控方证人的时候,控方只能用开放性的问题,帮助他把事实一步一步讲出来。而如果是被告人的律师盘问控方证人的时候,开放性、引导性的问题都能利用。假如换到被告人要传召他的证人,辩方的律师应该用开放性的问题去问辩方证人,而控方同样可以任意使用开放性、引导性的问题。
所以,控辩任意一方盘问己方证人的时候,可以仅可以使用开放性问题。控辩双方盘问对方证人的时候,可自由选择开放性问题与引导性问题。
普通法规定的所有程序,背后总会有一些逻辑,而这些逻辑要符合人们的常识。对于什么时机选择什么问题也是如此。对于这个误区,我们必须要弄清楚引导性问题、开放性问题或诱导性问题,他的关系是怎么样?他什么时候能问?什么时候不能问?
3 # 发问时缺少焦点
我看过一点中国的刑事庭审,在国内都是一些很有经验的律师。我发现他们在发问的时候,缺少了一种概念,他头脑当中没有场景。所以,问问题的时候没有方向,没有重点。听起来就像闲聊一样,没有任何目的性。
其实,庭审时发问问题,目的不仅仅在于呈现事实,而在于将控辩双方各自的事实呈现给法官或陪审团,使其相信己方的事实。为什么要诉讼、打官司?打官司肯定由于有纠纷,纠纷是控辩双方或者原告、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每一个人都有他自己的说法,不管真假,但是双方总是各有一套说法。因此就有纠纷,有纠纷才会来打官司。
所以在庭审上面,不只是找出真相。我们在法学院里面有句名言:庭审是找不出真相,庭审只是用来裁定或者衡量哪个证人的说法更可靠。最关键的是在诉讼中有两套或者更多的版本和事实,所以我们需要把这两套版本在庭审上面拿出来,让法官、让陪审团、让证人、让双方去裁定哪个版本更可靠。
5 # 问一些自己不清楚的问题
律师发问问题的时候犯的一个错误是问一些自己不知道的问题,比如:你有没有刑讯逼供?这是个糟糕的问题,允许证人否认对他的指控。如他说没有,我方会非常地被动。在法庭审理里面有一个原则: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也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说有,这个是违反法律人权观念的。警察刑讯逼供以后,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他自证其罪,等于违反了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二、如何进行交叉询问?
打官司肯定牵涉到纠纷,无论刑事、民事双方都有不同的立场,所以必须要通过引导性问题呈现己方的立场。站在法庭上,律师须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地位,要用语言牢牢地控制住证人。怎么才能牢牢控制住证人,下面用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这个案例是关于国内的一个公安人员。
嫌疑人第一次见面调查的时候他不承认有伤人,只是说他把这个受害人推了一下。过了几天,第二次证词也是他说把受害人推了一下;
过了一个多月以后,第三次被调查的时候,开始的时候就证实他把受害人推了一下,然后对他进行教育。
嫌疑人有三次的说法是把受害人推了一下,后来改口说有打受害人,这听出什么问题?这说明受害人肯定受到了压力,所谓的教育。什么叫教育?我想你们心里面有些想法什么叫教育。
律师问警察:现在我有问题问你,你要如实回答。
这个是绝对我们不应该问的问题,他们开始永远都是这样。这显示出他们缺乏一个强烈的意识:不能允许这个证人变成主动,你变成被动。
有些律师居然问:你是怎样教育嫌疑人?
这是个很渣的问题,这给了公安证人一个机会:给你上一堂课。如果这样问,他会用一个小时侃侃而谈,那么法庭就在听他演讲,那是非常糟糕的。而我们肯定不会把所谓的教育看成一般的教育,必然会有其他的想法:要么是引诱认罪,要么是语言威胁,最严重的是刑讯逼供。
可以想象到,如果那个诉讼律师不用头脑去想的话,那他就不及格了。较为科学的盘问方法一般是这样的:
律师:你在调查过程当中对嫌疑人进行教育是吗?
警察:是。
律师:但是你的证词上面没有说清楚你教育他多久,告诉我你教育了多久?
我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对被告人遭遇了什么一清二楚。刚才说的“准备准备准备”,包括跟当事人了解清楚所有情况。
我看到证词上面:下午5:30开始做调查,结束的时候是晚上11点半,6个小时,很长的一段时间。按照证词的长度,中间有大部分的时间,根本不是在调查,大部分时间是用来教育当事人。我心里很清楚,如果办案人员用6个小时,写了一份三张纸的证词,中间说对受害人进行教育,我肯定发生了一些他不想说的事情。
那么,应该怎么发问?
律师:请你告诉我,证词上面说5点半到11点半完成这个会面,这个时间准确不准确?
警察:准确。
律师:就是说6个小时是不是?
警察:是。
律师:6个小时写了三张纸,是不是?
警察:是。
律师:中间一开始的时候,说推了这个受害人一次?
警察:是。
律师:这样说,是不是5点半刚开始的时候?
警察:是。
律师:后来承认去教育他,是吧?
警察:是。
律师:教育他的时候应该是差不多,晚上11点左右了。
警察:没有那么晚。
律师:没有那么晚,10点半?
警察:是。
律师:经过差不多5个小时,他否认教育。
警察:是。
律师:对他进行教育的时候,你肯定牢牢记得,应该让他自由表达他的意思,是吧?
警察:是。
律师:你肯定知道你不能够给他压力了,是吗?
警察:我没有用压力。
律师:我知道5点到11点中间,也过了吃饭的时候,他也应该有吃饭的时候是吗?
警察:是。
律师:应该有休息的时候吗?
警察:是。
律师:应该有上厕所的时候吗?
警察:是。
律师:为什么证词里面没有这个记录?
警察:我没有写下来,但是有。
律师:但是没有写下来,是吗?
警察:没有写。
律师:我告诉你,他没有这个机会,有的话早就写下来。
我们这样发问,质疑他的教育工作是多么的可疑,不管教育的内容是什么。但是整个过程,非常可疑。
律师:这么多的时间,你对他教育的时候,你都跟他说了很多话,是吗?
警察:我当然有了。
律师:他也做了些回答?
警察:有一点。
律师:为什么你的证词上面他说了什么话都没有记录下来?不重要吗?
警察:不重要,不重要。
这已经看得出,这个证词是多么的缺陷,怎么可能一个被调查人,他说的话居然没有写下来?你对他教育过程当中,你的话都没有写下来,在国内的教育,在公安的地方,一个嫌疑人说什么,你们比我更了解。
当然,嫌疑人在香港的警署里边,会受到什么对待,我比大家清楚。中国的国情,大家也比我更清楚。但是如果这样发问的话,情况就会好很多。在盘问过程中,询问不大可信的公职人员,会发现更多的漏洞、更多的该问的地方。但总的一句话,一定不能把主动权交给证人,主动权必须牢牢地拿在自己手里。
刚才的对话,大家有没有发现有什么特点?用的全部是引导性问题,
律师:你这个证词上面说5点半到11点,是真的吗?
警察:真的。
律师:他应该有机会去吃饭、上厕所、休息、见律师?
警察:有,但是没有记录下来。
在这个过程中,问题的答案全部在问题里,让证人说是或者不是。这就是引导性问题的妙用。交叉询问的秘密武器,就是我们必须要懂得控制证人。而且,发问的时候,肯定会有一个范围,证人的回答不会超过我的预期。
因为我知道他做了什么,没有做什么。我知道,但是我要提出来要他承认。我用的全都是一个引导性问题。这个证人的回答,我都是能懂的。最好的答案就是说:是或不是。我们绝不允许证人给很长的答案。很长的答案就是在给证人解释的机会,他就不是引导性问题了。
我喜欢用两个比喻,大家就明白是什么。
第一个,从小,我们都玩一种游戏,叫拼图游戏。一个很大的图画由好多小片组成,可能由一百片、二百片构成。如果放在桌面上拼这个图,这个图可能是一个故宫或者长城。我们从证人的口中取出需要的话相当于拿取这些小片。由于我知道答案,所以我要逼着这个证人给我所需要的小片,并放在正确的位置。所以一个有效的判断,在向证人发问的时候,就会有意识地逼着证人说出自己想要听的话。而国内的交叉询问,多数没有清晰的图像,发问的时候漫无目的。作为一个比喻,大家可以做一个参考。
第二,交叉询问时尽量能够让听众有种电影感。在庭审中,要将案发的过程清晰地呈现给法官、陪审团。毕竟都不在现场,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但是,能干的诉讼律师,在庭前准备的时候,他心中已经有一个事实,知道这个情景是怎么的。那么他可以进行有效准确的发问,把案发过程像电影一样重现出来。
听审之后,裁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判刑的权力在法官。在发问的时候。要一些很简单的问题,一个问题一个答案,两个问题两个答案。
最好不要像下面这样。
律师:你把嫌疑人逮捕之后,把他带回公安派出所,你对他做了什么事……你把他交给什么人……
这不是一个问题,是一连串的问题,一个这么长的问题,你应该把它分为几个小问题:
律师:2016年12月18号早上9点钟,你逮捕了这个嫌疑人时间是上午9点半是吗?
警察:是。
律师:你在那个什么地点逮捕他,是吗?
警察:是。
律师:你把他送到派出所,是吗?
警察:是。
律师:你是用警车什么几号送他的,是吗?
警察:是。
律师:警车上面除了你,除了嫌疑人,还有另外两个公安人员,他们的名字是什么什么,是吗?
警察:是。
律师:大概是10点半,你们到了什么什么派出所,是吗?
警察:是。
律师:到了派出所以后,你就把他放在什么地方?
警察:是。
律师:12点半你开始调查他是吗?
警察:是。
……
在发问过程中,千万不要以为这些问题很唠叨。发问的时候应该关注的是法官的感觉。什么感觉最好?最好的感觉就是有电影感,应该让法官在脑中将这个事情重现。国内的律师,抱怨说法官打断了发问。这个,我也没有解决的办法。其实不应该,因为法官、律师这样做等于就不允许律师把真实案情完全呈现,包括一些关键的地方,好像电影一样详细陈述出来。
但律师也要具备发问的技巧,不然的话,人家证人有理由抱怨律师在浪费时间。所以这些都是一些误区,一些往后要啃下的地方。
因为心里有一个二维场景,必须要通过引导性问题,把场景慢慢呈现给法官。我们发问最好引导证人给我们一个很短的答案:是或不是。好多年前,有一个前辈,他把这一点归纳为原则。他说在开始盘问证人的时候,头15分钟要逼着证人回答:是。
为什么?
第一,作为诉讼律师千万不要以为我们信心十足,我们是经常信心不足的,其实我们经常也会紧张。但是你令到这个证人回答的问题都是“是”,自己会比较镇定一点。
第二,法官、听众会觉得这个律师很棒,问的问题到位、准确。
说到底,就是充分把证人操控着,而且整个盘问过程当中没有超过我们的预期。当然了,在国内的,诉讼律师这个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另外,必须要有足够的一种危险的预测意识。如果你预测了一些问题提出来是有危险的,证人可能给你一个你不需要的答案,你最好不要问,大家需要记住这个原则。
如果律师没有这种强烈的意识,你的对手可能在心里就会取笑你,这么愚蠢的问题,你问这个问题你找死。因为你要能讲的话,说出口就收不回来,你不问他,他可能没有想到要讲。当时律师会明明很有可能他说一些对你不利的话,孤立的证据,你偏要让他讲出来的话,那是你的错了,你不能怪其他人。所以我们说不要问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除了这点,还有不要问一些充满风险范围的地方,这也是我们盘问时的一些技巧。
三、利用交叉询问排除非法证据
多年前,跟国内的一些法律界的朋友交流的时候,说会见难。自从刑事诉讼法改革了以后,现在已经很完善,律师会见权的保证好多了。假如会见难的话,庭审是没有意义的。会见难,律师根本没办法充分了解案情,怎么准备?
因为在法庭上,律师是不可能自己创造证据、事实为当事人辩护。否则的话,就是伪造事实。
所有的事实来源两个方面:第一,从控方、警察提供的证据里面了解;第二,从当事人、被告人那边了解。其实香港的律师,还有一个调查权。我工作这么多年来,我差不多几乎从来不调查的。我们对事实的了解:一就是从控方提供文献去了解,二就是从我的当事人,我们看了控方的材料以后,然后拿去和当事人讨论。
曾经谈到刑讯逼供与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这是庭审中交叉询问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国内在这方面做了好多工作,现在只讨论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是怎么样的。香港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已经很成熟了。那么,律师应如何准备?首先,与被告人见面的时候,提出他曾经受过警察的压力,不一定是要刑讯逼供,哪怕是语言的压力,恐吓或者引诱。凡是警察在逮捕调查过程当中,对他进行的诱导性行为,他自愿性说了伤害的话,这个已经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
这种情况下,不能问警察:你有没有刑讯逼供?
这个问题非常不专业,其中一点就是不具体。什么叫刑讯逼供?吊起来,3天不给他吃,还是5天不许睡觉?如果听到,嫌疑人的投诉,说受到刑讯逼供,在交叉询问的时候,我们要谈谈怎么刑讯逼供,从什么时候开始?从被逮捕那一刻开始,怎么开始的?一定要记住两个字:细节。在庭上把所有细节、所有事实,让听众有电影感地感觉到,这就是成功。
在庭审前会见当事人,通常是这样发问的:
律师:按照警察说法,2016年5月15号逮捕你的,是吗?
当事人:是。
律师:按照他们说是那天早上去你家逮捕你,是吧?
当事人:是。
律师:他们说是早上9点钟,是吗?
当事人:哪里是9点钟?6点15分。
律师:真的吗?
当事人:当然是真的。
律师:为什么那么肯定?
当事人:我们还在睡觉。
律师:你家里有多少人?
当事人:我,我老婆,我的小孩子,一个女孩子,才两岁,家里3个人。
律师:你是说6点15分,当时你正在做什么?
当事人:我们还没有醒起来。
律师:发生什么事?
当事人:他们来有人敲我的门。
律师:敲你的门,用力吧?
当事人:非常用力。
律师:然后你做什么?
当事人:我去开门。
律师:你开门的时候,你穿好衣服了吗?
当事人:我衣服都没有穿好。
律师:开门看到什么?
当事人:一开门有七八个警察冲进来,冲进我的屋子里面。
律师:什么人?
当事人:都是警察。
律师:穿制服没有?
当事人:除了一个、两个,有两个便衣的警察,他穿警服的。
律师:男的还是女的?
当事人:有一个女的,其实是男的。
律师:他们进来时候有没有出示逮捕证?或者搜查令?
当事人:哪里有,冲进来之后就骂我。
律师:骂的什么话?
当事人:很难听,什么脏话都骂。
律师:具体一点,你听到什么脏话?
当事人:骂了好多。
律师:你能记得多少都说出来,是谁说的?
当事人:我看那个领队胖胖的40多岁,胖胖的,个子不算太大。
律师:他有说他什么名字吗?
当事人:他说好像是什么名字。
律师:他对你做什么?
当事人:他抓住我的衣服就把我推到沙发上,然后指着我要承认,那时候他们说的话做什么都写下了,其他人做了什么,有些人走进我房间。
律师:你家有这样一个小房间,两个卧室,一个客厅,那当时你的家人是怎么样的?
当事人:我老婆吓的不得了,我的小孩在哭。
律师:他们对他们做了什么?
当事人:我不知道,但是房间里面听到我老婆在哭,小孩子也在哭,我看不到,在这个客厅做了什么都要写出来,
律师:然后他们做了什么?
当事人:他们就翻我的东西,拿我的电脑,而且要我承认。
律师:他们具体要你承认什么?
当事人:我也听不清楚。
……
在我的经验里面也不要完全相信:被告人说不知道。有些情况他肯定知道,但是他不愿意说,我们不要强迫,你愿意说多少我就写多少。
律师:后来发生什么事。
当事人:他们拿我的电脑,翻我的抽屉,翻我的东西,最后把我带走。
律师:带走的时候,你刚才说没有穿衣服。
当事人:哪里有,我就披着一个毯子就被带走。
律师:你住的地方几楼?
当事人:我住在5楼。
律师:怎么走?
当事人:坐电梯。
律师:手机几点?
当事人:有7点半左右。
律师:整个事情有一个多小时,走的时候看到什么人了?
当事人:住在我楼上邻居都看到我,他们都看着很惊讶,当时觉得手里带有头套。
律师:套着你的脸?
当事人:没有,他们都看到我,我也看到了他们。
律师:用什么交通工具把你送走。
当事人:坐警车。
律师:警车上面有谁?
当事人:除了那个他们的领队胖胖的,刚才我说的,其他还有一个开车的,没有进我家,还有前面坐了一个,我旁边坐另外一个,总共5个人。
律师:在车上他们做什么?
当事人:坐前面那个回过头来打了我耳光一次。
律师:他说了什么?
当事人:你等一下回去,你一定要承认什么什么。
律师:如果有这个事情,这个场景一定在记录上面。
按照当事人的供述,刑讯逼供其实在当天的6点15分开始,如果已经有这些细节在你的记录上面,你们都知道,在面对被指控刑讯逼供的警察的时候,你就知道怎么问。因为你了解好多材料,整个过程当中,嫌疑人被逮捕的时候,他的合法权利没有受到尊重,没有受到保护。在盘问警察时,就很容易做到有效的发问。那么,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变得有可能了。
律师:八点你去他家里逮捕他,是吗?
警察:是。
律师:那个人在哪里?
警察:在家里。
律师:穿什么衣服?
警察:穿睡衣。
律师:他应该有他老婆,还有一个小孩子,是吗?
警察:是。
律师:他们就在卧室里面,是吗?
警察:是。
律师:他们在干嘛?
警察:当时他们都还在床上睡觉,小孩也都睡觉,他老爸在睡觉。
一般8点钟都已经起来了,所以那时候不是8点钟那么简单,而是更早的时候,最后发现:他们都在还没有醒来的一个状态。
律师:你带走的时候,他披着毯子,是吧?
警察:是。
律师:因为他当时衣服都没有穿好,是吗?
警察:是。
这更符合人家没有起来的那种状态。所以,从这里动摇他供词里面8点半去逮捕的谎话。因为警察,包括香港的廉政公署,逮捕一些嫌疑人很喜欢在早上5点6点,那时候人就处于一种脆弱的状态,你问他什么,他肯定讲。反正规则没有错,24小时什么时候最适合逮捕?人还在半睡眠状态的时候,突然的逮捕,当事人就最容易产生惊慌,也是其最脆弱、最容易承认的时候。所以警察经常说8点去。实际上不是8点,是6点,或者更早。因为那时他最脆弱的,为了保护老婆、孩子,他什么都认。稍微有点经验的律师都知道警察是用这样的手法。
四、交叉询问的十大规则
我总结了十条规则供参考,这是律师都能懂的一些原则。
第一,发问的时候,要尽量简洁、简短、简明。你的听众,尤其是有陪审团的时候,必须让他们容易听得懂,容易明白。
第二,尽量用一些容易懂的、通俗的语言。
第三,尽量用引导性问题,拒绝用诱导性问题,不能用误导性问题,误导性问题是不公平的。
第四,认真小心听证人回答,听清楚他们的回答。说出来容易,做的时候太重要了,我们律师经常听得不清楚,听得不小心。
第五,除非真的没有选择,尽量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尽管有时候是可以问的,因为风险不大,比方说你问证人做什么职业?因为它没有影响,没有伤害性。
第六,发问的时候,尽量不要让证人有机会解释。你只要问他,你什么时候做过什么事情,不要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有做过,有这样做,有没有这样做过”就这三种。
第七,在审理的过程中,千万不要跟证人吵。在香港,经常会遇到一些证人,对律师提出问题,在国内肯定也会遇到。
证人:你看到你爸爸受了这样对待,你不生气吗?
一个最愚蠢的律师是这样回答的。
律师:我爸爸的修养非常好,他肯定不会这样。
这个是非常糟糕,等于律师跟证人吵架,如果遇到挑衅你的,不管是他性格,或者是他故意,千万不要跟他回答。一个标准的回应是这样:
“证人,我现在在这里,我的责任是问你问题,不是回答你的问题,那现在请你回答我的问题。”
第八,如果证人说过一次对己方不利的一些证言,最好就不要问了。如果你再问的时候,你等于让证人把己方不利的证言,再重复一次,再鉴定一次,那对你更不利。第一次也许他说的比较含糊,那以后有机会再来,但是不要让他修正证词。
第九,按照上述原则,如果一些证人说了一些对你有利的话,也不要再重复。为什么?如果对方的一些证人,说了是对你有利的话,也许他没有想清楚,你不要再给他机会纠正。不要重复同一个问题,无论是对己方有利的还是不利的。
第十,不要把发问问题与发言陈词搞在一起。一些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人,或者一些证人,他们在庭上来面对证人的时候,他们不懂得问问题,会发脾气。但是你发脾气叫人无所适从,不知道怎么回应你。所以,律师也要注意同样这个毛病,不要把发问问题与发言陈词混在一起。
摘自:法盛金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