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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无罪辩护案件彰显法治精神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25

石宇辰刑辩团队  4月11日

无罪辩护案件彰显法治精神

  石宇辰
(作者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4月3日,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评选结果在京揭晓,备受关注的福建宁德缪新华等人故意杀人案、新疆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案等社会热点案件一并入选。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纠正了多起冤假错案,梳理这些案件,像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的案件基本得到纠正,而真正疑罪从无的案件少之又少。在每一份无罪判决的背后,都凝聚了法律人的心血和努力,他们坚守着对法治的信仰,为那些饱受冤屈的人们争来自由、赢回尊严,也彰显了法治精神,保障了人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34件重大冤错案件。其中前有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近有轰动全国的新疆周远案、王力军非法经营案等,其中周远两次被判死缓,两次发回重审,2017年11月24日,新疆高院最终判决周远无罪。蒙冤者终于沉冤昭雪、重见天日。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无罪辩护案件正是我国法治建设万里长征中迈出可喜的一步。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通过再审让正义得以实现,以重大案件审判推进法治进步,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成效之卓越。

      然而,在欣喜之余,我们还要看到继续推进纠正冤假错案还须不断努力。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报告中显示,“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48.9万件,判处罪犯607万人,......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过去五年再审案件占比低于0.12%,公诉无罪案件占比低于0.05%。这说明,我国的司法纠错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申诉机制有待完善。申诉申请权与启动再审权不同。启动再审程序在于法院、检察院,而申诉材料的审查基本都是地方法院,甚至是原审法院自己审查;其次,纠错机制的设计要重新审视。纠错就会产生责任,由原审法院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明显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规则;再次,冤案认定上存有难度。法律规定的冤假错案启动标准不是很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疑罪真正从无的案件还是比较少;最后,冤案追责机制有待改进。冤案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会扩大追责范围。

      对冤假错案的强力纠正,是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司法正义的客观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宣告无罪并不必然等同于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枉法裁判或渎职行为。面对无罪案件,司法者既要警醒和反思,也大可不必妄自菲薄。如何减轻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面临的阻力,需要厘清错案产生的原因和责任追究机制,不断修改和完善与无罪判决相关联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司法正义提出的必然要求。完善申诉体制、机制,让中立的第三方作法官的“法官”,申诉与纠错的启动和执行由非利益相关主体来负责。

      司法机关可强化无罪判决正常化的理念,以应有的担当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从而维护法律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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