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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可坤律师利用庭审发问技巧,取得立功情节,实现轻判少判 文章来源:周口律师_周口刑事律师_郭可坤    发布日期:2023.03.01

在司法实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可以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入罪,但是仍然无法区分其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别。由于诈骗罪本身量刑较重,又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普遍存在“数额特别巨大”的特点,即使是按照共犯的从犯处理,量刑往往也很高。如果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对于帮助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帮助转账、取现的当事人来说,在难以追求全案无罪结果的情况下,往往是轻判的有效辩护途径。

因此,辩护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正确的辩护策略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甚至让重罪变轻罪,重刑变轻刑。

在姜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郭可坤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结合实际案情,积极寻找有力辩护点,正确定性被告人行为,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后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姜某等五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采纳郭可坤律师关于姜某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在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的情况下,判处姜某一年四个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份以来,陈某某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先后发展倪某、王某1等人介绍、带领银行卡卡主提供银行卡转账取现获取好处费。2022年7月1日,余某某把王某2、姜某、叶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报给王某1的上线陈某某,再根据陈某某的指示到银行取钱。当天,姜某用其银行卡取现20万元。

律师工作:2022年8月14日,姜某的近亲属因姜某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决定委托本所郭可坤、张磊律师为姜某提供刑事辩护。

通过会见、阅卷及时了解案情,郭可坤律师敏锐发现案件关键点。本案的关键点在于2022年7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姜某后,姜某带领侦查人员在绍兴市越城区某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这决定了是否对姜某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公诉人认定被告人王某1、余某某、王某2、姜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从犯,但未对姜某的协助抓捕行为认定立功。

刑事律师郭可坤认为,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会见中姜某的陈述可以看出,姜某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王某2,符合《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查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白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五款: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辦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在本案中,姜某带领侦查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2住所并将其抓获,符合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对于立功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姜某立功。

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全面开展律师工作。在反复研究在案材料并与姜某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后,分析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分析案件的定性,制定了辩护策略。围绕该策略,郭可坤律师团队直击关键点,立足于姜某构成立功的有力辩点,最终明确了辩护方向,围绕案件量刑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辩护策略,以姜某的行为仅提供帮助而非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同时提出其系从犯等辩护意见。由此,郭可坤律师团队尽早地形成了精细化书面辩护意见,力求在开庭前就撼动法官对判决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的证据、理由的内心确认。

为了更进一步维护姜某的切身权益,在改变案件定性上努力的同时,郭可坤律师团队持续开展律师工作,并向法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的书面申请。郭可坤律师团队全面地开展律师工作,对姜某后续能够获得较轻的刑罚起到关键作用。

在案件开庭后,郭可坤律师、张磊律师依法参加庭审,进一步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不断补强辩护意见,继续维护姜某的权利。

处理结果:刑事律师郭可坤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开展了大量相关事实调查及法律论证工作,全面审查本案案卷,梳理相关事实、证言,多次积极主动与办案部门进行沟通,提出了逻辑清晰、论理充分、适用法律精准的高质量辩护意见。自始至终,郭可坤律师坚持姜某构成立功,相对同案犯应当轻判的辩护意见。至此,郭可坤律师团队本着“优质高效、专业精深”的执业理念,结合实际案情,积极寻找有力辩护点,正确定性姜某的量刑情节,成功实现了使姜某轻判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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