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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可坤律师以专业而巧辩,犯罪金额180万元判决缓刑 文章来源:周口律师_周口刑事律师_郭可坤    发布日期:2023.02.28

日常生活中,租/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常常见,在司法机关的宣传下,大部分人都已意识到租/售银行卡可能因银行卡实际使用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该租/售行为涉刑,近年来最常见的就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常见模式不同,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一起与境外诈骗分子恋爱期间,境外诈骗分子通过赠予林某某赃款购买房产

和轿车,从而林某某涉刑的掩隐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男朋友陈

某某在束埔寨从事电信诈骗,仍多次接收陈某某安排人员送的现金共计180万元,用于购买奔驰B260轿跑一辆、购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某房产一套。期间,林某某按照陈某某安排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注册虚拟币账户,并将虛拟币账户和密码交给陈某某使用,并且在陈某某用该账户倒卖虚拟货币变现时将自己手机收到的验证码

多次转发给陈某某。经查明,自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8月13日,林某某个人虛拟币账户共交易USDT虛拟货币133.19万个。

律师工作: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林某某等人的家属在网上查询周口地区刑事律师时,被郭可坤律师大量的优秀刑事案例吸引,随即到河南天图所内与郭可坤律师面谈,在听完林某某等人的家属讲述的案情后,郭可坤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当地司法政策等,对案件进行了鞭策入理的分析,几人听后完全信服其专业水平,遂决定委托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主任郭可坤、副主任郭东洋等律师为林某某几人提供刑事辩护。

迅速会见被告人林某某,调取卷宗了解案情,发现案件关键点。郭可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林某某、进行阅卷,研读卷宗了解基本案情。郭可坤律师发现林某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大量不利于自身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亦对其不利,因此从言辞证据上来推翻其犯罪的可能性极小,考虑到信息网络犯罪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往往要求行为人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因此,郭可坤律师转变思路,从主观故意寻找突破口,靠着对林某某行为性质的准确把握,向法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从而实现轻判的目的。

任何犯罪都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不仅客观上构成犯罪,而且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正在实施犯罪行为。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该种“明知”必须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时,明知或者可能明知“财物”为犯罪所得。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男朋友陈某某在柬埔寨从事电信诈骗,仍多次接收陈某某安排人员送的现金180万元。”从这里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也认为,林某某明知的是陈某某是诈骗分子,而不是明知180万是犯罪所得,明知陈某某是诈骗分子不构成犯罪,只有明知180万是犯罪所得才构成犯罪,但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180万元是犯罪所得,林某某当然更不可能明知180万是犯罪所得。

同时,由于掩饰、隐瞒的行为通常比较短暂,持续性较弱,因此要求行为人在行为一开始就具备明知,在行为过程中具备明知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转移行为的,仍可构成犯罪,但是行为实施完毕后才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的是赃款的,即事后明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就是说,即使180万元是犯罪所得,林某某是事后明知,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林某某个人虚拟币账户的USDT虚拟币系犯罪所得购买,同时,个人虚拟币账户交易USDT虚拟货币不是犯罪行为。林某某个人虚拟币账户流入金额133.23万,流出金额133.19万,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账户流入金额133.23万系犯罪所得,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该虚拟币账户由陈某某进行操控,账户流入金额就是赃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该虚拟币账户由陈某某进行操控只有林某某本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林某某注册个人虚拟币账户虽不被国家支持,但是国家并未明令禁止个人投资者持有、交易虚拟货币。《刑法》及相关法律更未将注册个人虚拟币账户和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案件开庭时,郭可坤律师依法参加庭审,进一步在庭审中补强辩护意见,做到辩护重点化、细节化,继续维护林某某的权利。同时,在开庭过后,郭可坤律师积极与审判法官沟通,让林某某亲属在判决出具前向法院预缴罚金与退赔表明其悔罪态度。通过结合案件事实方面与程序方面,从多方面着手为林某某争取缓刑。

处理结果:刑事律师郭可坤正确分析林某某在案件中的犯罪地位定性,从法官审判思维角度考虑自己的辩护点被采纳的可行性,在律师辩护思维与法官审判思维中互相转换看辩护点,从初筛、再筛、提炼到形成辩护策略,其围绕该策略所开展的相关律师工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故法院判决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获得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

刑事案件辩护对律师来讲,既是效应明显的施展平台又是挑战,最能体现律师风采。办理每一件刑事案件律师都必须坚守底线,遵守执业操守,不向当事人随意承诺。随时要有如履薄冰的感觉,保持独立判断敏锐出招,要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充分熟悉案情。会见被告人时注意询问技巧,客观公正地听取被告人陈述,摒弃感情色彩。要认真研究全案证据锁链的逻辑环节和证据组合的逻辑构成,寻找薄弱环节,争取有所突破。要熟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辩护词要引经据典注重说理,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策略展开辩论。在本案中通过郭可坤律师通过无罪辩护实现罪轻辩护是辩护成功的关键,最后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减轻处罚,使辩护获得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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