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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涉嫌诈骗罪,郭可坤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做无逮捕必要诉讼
简要案情:2021年7月8日张某(女)在周口云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拘留。
辩护意见:2022年7月15日郭可坤律师接受张某(女)母亲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张某(女),对本案案情有进行基本了解,郭律师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积极的与川汇区检察院沟通并提出对张某(女)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院予以采纳。具体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女)不存在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共同故意。
郭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女)于2021年7月8日入职该公司,任职人事岗位,日常工作主要为员工考勤及人事档案管理,为非业务性岗位,工作内容不涉及公司主要销售业务。本案嫌疑人张某(女)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缺乏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女)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条件,不构成诈骗。
1.犯罪嫌疑人张某(女)的行为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张某(女)的行为与本案的关键行为——销售是有本质区别的,与公司的诈骗行为毫不相关,不具关联性,更无法证实其参与了诈骗行为。
2.犯罪嫌疑人张某(女)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
一是从工作性质来讲,犯罪嫌疑人张某(女)的工作行为与诈骗行为毫无关联,没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二是从流水、转账等收入上来看,张某(女)除工资外也未获取任何业务提成收入,更未参与公司分红,欠缺构成诈骗的犯罪金额。综上,在客观层面上,张某(女)既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产,更没有从中骗取财物,其所做的日常工作仅是在履行普通员工的工作职责,与学员被骗之间毫无关联,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犯罪嫌疑人张某(女)与诈骗团伙并无意思联络,不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张某(女)仅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无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张某(女)得知其他员工的家人也办理了此证件,内心一直推定此证是真实的,并无与他人进行诈骗行为的意思联络。故张某(女)在客观上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女)没有犯罪前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辩护律师所了解的情况,张某(女)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涉案公司工作,入职后从未参与过公司诈骗活动,对公司的诈骗行为也并不知情。且张某(女)一直以来都是守法公民,没有犯罪前科,从未想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此次不幸被动卷入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小,对张某(女)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综上,郭可坤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应综合考虑其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两者缺一不可。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而言,辩护人认为张某(女)均不构成诈骗罪,且张某(女)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
结论:周口市川汇区检察院接到郭可坤律师的律师意见书后,认为郭律师反映的客观情况比较真实, 采纳了郭律师的律师意见,对张某(女)作出无逮捕必要诉讼,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于2022年8月16日将张某(女)取保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