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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建国说法 刘建国郑州律师 2019-07-21
1.
随着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张扣扣案件画上了句号。
但这个案件过后,在法律人中间却打起了笔墨官司,起因是邓学平律师的那篇辩护词。
没有哪个案件像张扣扣案件那样,一篇辩护词从诞生开始就引发广泛的争议。赞同邓律师的人认为这是一篇精彩绝伦的辩护词,不赞同的则认为它只能算一篇文章,不能称之为辩护词。
在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后,北京大学的苏力教授批评邓律师的辩护词华而不实、蛊惑公众,接着就有人对苏教授的批评提出再批评,引发新的争论。
这个案件为每一位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新问题:辩护词到底该怎么写?
按照邓律师及其支持者的说法,为生命辩护,辩护词没有固定的写法。也就是说,辩护词怎么写,应该由律师根据案情来决定。
笔者认同这个说法。
笔者佩服邓律师的学识和专业素养,并且赞同邓学平律师的观点,但对邓律师为张扣扣案件所写的辩护词并不完全赞同。
虽然辩护词没有固定的写法,但作为一种实用文体,辩护词有其针对性和目的性,有其自身写作的规律,并非无章可循,也不可信马由缰。辩护词应该为辩护目的服务,偏离辩护目的的辩护词,为了取悦当事人或者公众而长篇大论,无论作者的出发点如何,都不能算是好的辩护词。
2.
辩护词该怎么写,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寻找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辩护词的书写应该和辩护律师的职责相一致。
根据这个规定,笔者认为写作辩护词至少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1、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2、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3、辩护词的作用是说服法官。
首先,辩护要围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权益,有自我辩护的权利、有检举控告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等等。维护这些权利的最终目的是要对嫌疑人、被告人免除或者减轻、从轻处罚。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其途径只有一条,那就是进行有效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都要为这个目的服务。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首先能判断出,那些情节能够对嫌疑人、被告人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并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能达到这个目的。
每个律师的学识专业能力不同,思维方式不同,对于同一个案件的重点所在,做出的判断并不完全一致,采取的辩护思路也不一样。
有的辩护律师会按部就班的提出所有能够减免刑罚的情节,和法庭保持有效沟通,以事实和法律说服法官,争取有利的判决。
而有的律师则习惯于借助舆论的关注,试图通过舆论对案件审理施加压力,促使法官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有的律师上来就会在程序上做文章,提出管辖异议、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对被告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等。总之,有枣没枣先打三杆,怎么复杂怎么折腾。不管有用没用,尽量引起舆论的关注。
但舆论关注也是一把双刃剑,不是每个案件都适合舆论关注。舆论对有些案件的处理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另一些案件却会带偏方向,律师的思路跟着舆论走就会脱离案件的实际。
这是因为法庭的裁判思路一定是基于事实和法律,对于符合法律诉求的舆论会着重考虑,顺应民意,做出有利的判决。如果舆论关注的重点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法院会考虑判决对于社会的指引作用,会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
像当年昆山龙哥反杀案,舆论起到了非常正面的作用;而像当年的李天一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并没有轻判。
张扣扣案件,舆论更是铺天盖地的力挺,但由于血亲复仇与法治的主流精神相背离,舆论起到的作用有限,甚至是负面作用,张扣扣终究未免一死。
这种虚张声势的方式并没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是有害的。
因此,在辩护之初就确定好当事人的权益所在,选择好辩护思路,就显得极为重要。
法庭上的质证和辩论,以及庭后辩护词的书写都要围绕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展开。那些看似有利的手段,如果不可控制,不可预测,就不要轻易采取,一旦失控,结果会适得其反。
其次,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辩护。
辩护词无论怎么写,无论思路多开阔,都要万变不离其宗,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辩护词所要阐述和论证的事实,一定是案件的事实,或者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案件所依据的法律,一定是我国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在辩护词中可以谈古论今,旁征博引,但其落脚点一定要回归案件的事实和现行的法律。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无论我们描述的多么精彩,古代和国外的法律无论多么有理,都不能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如果辩护词不能回归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都会失去根基而无所依托,成为空谈,看似好看,而百无一用。
像张扣扣案件的辩护词,广泛论证古代血亲复仇的合理性,引用孔子的话,证明以怨报怨的正确性。但所有这些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从好看或者文学的角度看,这样的辩护词是一篇好文章。但从实用的角度看,是一篇华丽的废话。
辩护律师为生命和自由而辩,不可不用心。不能不顾案件事实,而凭自己的好恶选择辩护思路,撰写辩护词。一些华而不实的辩护词,可以炒热案件,引发关注,却不一定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辩护词的目的是说服法官,而不是取悦观众。
律师的辩护词是有特定受众的,阅读辩护词的人基本就是该案件的审判法官。
也就是说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是要给法官看的,其目的是说服法官。一篇好的辩护词,一定要让法官接受,才能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可以说,辩护词不是给公众看的,不能迎合观众的好恶。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书写辩护词时就不能随心所欲,而应考虑法官可能考虑的关键点。
就个案而言,一篇法官不待见的辩护词,对案件本身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有负作用。
当然辩护词不是完全顺着法官的意思,更不能为了取悦法官而写,它的价值是说服法官,让法官认同自己的观点,达到辩护的效果。
张扣扣案件的辩护词,公众为之称赞,而法官并不买账。这就对案件没有实质性的好处,没有辩护效果。
3.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两个案件是完全一样的。
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是特定的事实。
每个案件适用的法律,是特定的法律。
每个案件的法官,也是特定的法官。
这就决定了律师的辩护词也是为了特定的人和事,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法律而制作,说服特定的人,达到自己的辩护目的。
因此,辩护词承载的内容是特定的,也是有限的,把不相干的东西写进辩护词是浪费有限的篇幅,也没有任何价值。
当然,这里并不排斥在辩护词中考虑更多的因素,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比如道德、情感等主观因素。但道德和情感因素一定是与本案有关、对本案有利的道德、情感因素,而不是可以无限发挥的东拉西扯的东西。
再以张扣扣案件案件举例。作为旁观者,无论是否赞同对张扣扣判处死刑,但大家都同情或者怜悯张扣扣,这是不可否认的,法官一定也有这样的情感,会本能地对张扣扣表示同情和惋惜。
如果辩护律师提出张扣扣案件有值得同情和原谅的情节,法官应没有反对的理由。
但如果辩护律师强调张扣扣为母复仇有理、应该减轻处罚,就不可能说服法官。因为无论血亲复仇在古代是否具有正当性,法治社会都不可能鼓励这种行为,法官也不可能支持。这样的观点说的再多,扯得再远,都不能说服法官,反而会让法官本能的怜悯之情随之减弱。
辩护词是写给法官看的,而法官据以裁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一篇辩护词与事实和法律无关,让法官不愿意看,其实就是跑题了!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篇考试作文,一旦跑题,无论其辞藻多么华丽,论证多么充分,都是不合格的文章,都不会得高分。
笔者认为,网上流传的那篇张扣扣案件的辩护词,就是一篇跑题的文章。就文章本身而言这是一篇好文章,但作为辩护词就缺少了目的性和针对性,基本无用。被法律界的人所诟病,就不足为奇了。
4.
律师辩护犹如医生看病,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辩护词相当于医生的诊疗和开方。医生即便诊断出了疾病,药方不对也是枉然。
就像一个男科疾病,却开出了一个妇科的方子,无论药物多么的名贵,都是有害无益的。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写法,但一定有重点和目的。
好的辩护词一定会充分的考虑事实和法律,让裁判者接受,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自说自话的辩护词,或者仅说给当事人或者公众听的辩护词,无论辞藻多么华丽,都偏离了辩护的目的和方向。而方向性错误是致命的,越努力,离目标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