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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杨某2000万元人民币被周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网上通缉,张某于2018年9月27日投案。 张某和杨某签订有借款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向杨某借款2000万元,并约定张某向杨某支付风险增值费和利息。后因张某生意出现困难,无力偿还杨某的借款,杨某多次向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郭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的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结合其妻子提供的证据,确定了辩护思路,认为根据杨某和张某之间的实际情况,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郭律师在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提交证据基础上,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和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以诈骗罪追究
刑事责任。
1、张某无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张某之所以和杨某签订借款合作协议,井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杨某的财物,而是为了和杨某合作做生意,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作协议书可以看出,实际上如果枣皮生意行情好,杨某参与利润分配。且张某曾因杨某实际掌握着购买的枣皮(该枣皮保存在河南省华瑞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合伙经营权起诉过,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张某并没有非法占有杨俊伟财物的犯罪故意。
2、张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
张某委托梁某与杨某签订的还有动产质押合同,张某在与杨某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
3、杨某之所以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是因为枣皮大幅降价,且基于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枣皮生意陷入困境,杨某的钱无法收回
4、杨某实际掌握着双方合作经营期间的枣皮(该枣皮保存在河南省华瑞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从双方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可以清楚
的证实该事实。
5、因张某与农户签订的有买卖合同,本案张某对储存于河南华瑞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枣皮享有所有权。
综上,张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且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其之所以和杨某签订合同,是为了双方合作做枣皮生意,基于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生意陷入困境,使杨某的欠款无法收回,并不是张某诈骗杨某的财物,故对张某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因张某和杨某之间签订的有借款合作合同及动产质押合同,且杨某已经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其民事权利,张某和杨某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1、杨某和张某之间签订有借款合作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明确显示双方之间是民事纠纷。
2、杨某就此事已经在法院主张过其民事权利
2013年杨某就此事向中牟县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过民事权利,(2013)牟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2013)牟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決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显示杨某和张某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更没有实施任何合同诈骗行为,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和杨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应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有罪处理范围,故对张某不应批准逮捕!以上意见望贵院考虑!
结论:周口市检察院接到郭可坤律师的律师意见书后,认真细致疏理律师意见书,认为郭律师反映的客观情况比较真实, 采纳了郭律师的律师意见,于2018年11月对张某不批准逮捕,周口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3日将张某取保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