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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德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周口律师_周口刑事律师_郭可坤    发布日期:2018.06.20

王友德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
    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郭可坤接受王友德妻子吕辅丽的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王友德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之前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认真倾听其自行辩护观点,详取供述。通过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关资料,认为本案定性准确,但就其行为分析,认为其构不成犯罪。应从以下两个要点提出法律意见,仅供贵局参考。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友德对上线发给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散件和自行销售的散件,认为系一般商业性散件,对涉嫌犯罪并不明知。
    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王友德没有犯罪故意,虽有过失行为,但辩护人认为,其所购买的散件是商业性的散件,处于做商业生意而来养家糊口。其行为则无明知的陷入违法犯罪之中。王友德本人当时并不知道买卖气枪散件是违法的,上家阿弥陀佛(网名)告诉他说,散件是钓鱼用的,推销他们发的货物不违法。王友德信以为真,为了维持家庭生活之计,不知不觉陷入犯罪之中。所以,辩护人认为其不明知。
    二、本案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真正能够印证王友德涉嫌枪支散件的数量达不到60件,王友德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友德并非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性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散件:相反,上家发给的或王友德自己销出的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散件,且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刑法调整入罪。据王友德说,侦察人员在其家中搜出有十余根铅材,两个枪管,一个枪坐,一个枪托,三个半成品枪身,一个镜桥,一个废品铅弹模具,约200或300颗铅弹。王友德还说,本人对外销售出的共有40至50单,不超过50个散件。发出去的一包废油丝也包括在40至50单之内,距购买或销售60个散件差额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按该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本罪。而本案王友德的买卖枪支散件数量的行为不具备该解释的要件构成,难能入罪,敬请公安机关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取保,提前释放!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友德的行为构不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达不到入罪标准。犯罪嫌疑人王友德仅以生计赚钱来养家糊口,没有社会危害性。敬请公安机关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王友德启动取保程序。
谨呈,谢谢!
                            

                              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郭可坤律师
                                  201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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