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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日2时许,被告人刘飞伙同于大路(另案)窜至鹿邑县汇金咖啡店门口,在实施盗窃电动车过程中,被该店员工发现,被告人刘飞手持木棍抗拒抓捕,将刘亚博打伤,后被公安干警抓获。认为被告人刘飞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飞在结伙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律师辩护:此案,郭律师依法接受了刘飞家人的委托,接受委托后,郭律师做了以下工作:
1、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
2、询问了一审主审法官,听取了法官的建议;
3、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
综合以上三点,郭律师在二审辩护中向法庭认真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同案犯于大路应认定为本案主犯,而被告人刘飞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①、涉嫌抢劫电动车一案犯意的提起者应该是同案犯于大路;
②、刘飞和于大路作案时所使用的车辆系于大路提供。
2、于大路先把一辆自行车样式的电动车推到面包车后面,刘飞只是协助将电动车拖上面包车。
3、于大路分派刘飞望风,看人,自己实施推电动车这一完整的作案行为。
郭律师根据以上三点意见,做出了建议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对被告人刘飞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辩论观点。
三、结论:二审法院认为:郭律师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且辩护观点正确。认为刘飞只是起望风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刘飞所起的作用是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所以二审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辩论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刘飞量刑不当,应该纠正并予以改判。
最后,对刘飞的量刑意见由一审的量刑四年改判为二审的一年零六个月。二审的判决书送达后,刘飞的家人非常感激,特为郭律师送锦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