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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要:2014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冯华任职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河南 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瑞特)的20万元通过对公账户转至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方便本公司股东方策在郑州购买房产。公安机关以冯华挪用资金罪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律师意见:郭可坤律师接受冯华的丈夫高鹏委托后,认真听取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大股东方策和本案犯罪嫌疑人冯华的意见。得知犯罪嫌疑人冯华的行为是为了河南瑞特公司在郑州成立新公司,才支出的20万元购房作为方便办公用房。郭律师根据所理出的思路,认为证人方策和犯罪嫌疑人冯华所述买房是为了公司利益,决定找出对冯华有利的相关证据,以说服检察机关对冯华不予批准逮捕。郭律师分别调取本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刘的会议记录说明,该公司的情况说明,新公司的情况说明,法人方太命的情况说明,股东方策的情况说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共计八份证据。此八份证据足以说明冯华的行为系公司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款支出2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郭可坤律师心中有数,对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了一份律师意见书。意见书强调:冯华是为了执行公司的集体股东决议,才将20万元用于河南瑞特的对公账户转至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以便购买办公用房交付定金。冯华并没有获得任何个人利益,冯华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结论:2015年9月24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