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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要:2009年,黄素兰等人与河南省周运集团签订了六年车辆租赁经营合同。合同到期后,周运集团根据本单位情况要求黄素兰等人配合对合同中的车辆进行评估,该黄等人拒不接受集团公司的决定,态度十分蛮横,便组织的十人和五十多班运输车辆去周口市政府聚众闹事,2015年11月11日,黄素兰等人被郸城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黄素兰等人虽参与上访事件纯属事出有因,因与周运集团签订的六年的全额公车租赁经营合同到期后,周运集团又无理要求购买人评估车辆,让购车人第二次付购车款,因车辆本身就是购车人出资所买,故周运集团的要求显然有失公平。由于与周运集团交涉未果,故犯罪嫌疑人在无耐的情况下与他人一起参与了此次的上访事件。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黄素兰参与上访事件事出有因,其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且组织此次活动人并不能证明是黄素兰组织的,属一般参与,所以,黄素兰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辩护人认为,黄素兰是无罪的。在公安阶段向侦察人员提供了律师意见书,要求释放黄素兰。后检查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放人的辩护观点。
三、结论: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同样认为本案黄素兰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015年12月15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黄素兰等人不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