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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程序 文章来源:周口律师-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2.24
 立 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 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4、  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5、  扣押物证、书证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6、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7、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8、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8、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 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三、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 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 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 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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